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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全日制在校生:
根据《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结合以上规定,年龄超过16周岁及以上的在校学生,也是具有劳动就业主体资格的,但是否一定属于劳动关系,需要再看下面的文件。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第4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结合以上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的,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签订实习生协议。
如果是其他的工作方式,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就可能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建议企业应尽量和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由学校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勤工助学的实习方式属于劳务关系。
2、退休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以上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参加工作的,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可通过协议平等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时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