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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逐步推行
【政策依据】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2号《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执行时间】2020年9月1日试点,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