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检验工作程序和要求、报告发放、总体报告存档、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事项的申请、受理、鉴定、报告的办理。
本事项受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实施。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令 第373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004年6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TSG G1001-2004
3 许可条件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第二章。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b)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设备名称及相关参数应准确;
c)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d)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检验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并配合检验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e)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在http://scjgj.beijing.gov.cn/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
4.3.1 首次申请 (见表4.3.1)
4.3.2 修改设计申请 (见表4.3.2)
表4.3.1 首次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 3份 | 原件 | (1)制造单位名称、地址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 (2)制造许可级别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致或与制造许可申请的级别一致; (3)应加盖单位公章。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IC卡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军队等保密单位可不提供。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国家局受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市局受理)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申请书有效期2年); (2)单位名称、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 | |
4 |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5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 2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6 | 锅炉设计文件(图纸)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
表4.3.2 修改设计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 3份 | 原件 | (1)制造单位名称、地址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 (2)上次鉴定意见填写的报告编号与修改设计鉴定报告编号一致; (3)应加盖单位公章。 | |
2 | 修改设计鉴定报告 | 1份 | 原件 | 结论意见应为修改设计。 | |
3 |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4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 2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5 | 锅炉设计文件(图纸)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
4.4 行政许可收费
锅炉设计文件行政许可不收费。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人审核要求
5.1.1 首次申请 (见表4.3.1)
表4.3.1 首次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 3份 | 原件 | (1)制造单位名称、地址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 (2)制造许可级别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致或与制造许可申请的级别一致; (3)应加盖单位公章。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IC卡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军队等保密单位可不提供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国家局受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市局受理)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2)单位名称、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 | |
4 |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5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 2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6 | 锅炉设计文件(图纸)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
5.1.2 修改设计申请 (见表4.3.2)
表4.3.2 修改设计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 3份 | 原件 | (1)制造单位名称、地址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 (2)上次鉴定意见填写的报告编号与修改设计鉴定报告编号一致。 (3)应加盖单位公章。 | |
2 | 修改设计鉴定报告 | 1份 | 原件 | 结论意见应为修改设计。 | |
3 |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4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 2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5 | 锅炉设计文件(图纸)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
5.2 受理结果
5.2.1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2.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 工作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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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依据《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实施鉴定。
6.2检验室出具鉴定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鉴定报告 | (1)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2)各级鉴定及审批人员签字 (3)有鉴定部门盖章 |
6.3工作时限
6.3.1整装锅炉
6.3.1.1鉴定报告出具:13个工作日
6.3.1.2鉴定报告审核:1个工作日
6.3.1.3鉴定报告审批:1个工作日
6.3.2散装锅炉
6.3.2.1鉴定报告出具:28个工作日
6.3.2.2鉴定报告审核:1个工作日
6.3.2.3鉴定报告审批:1个工作日
7 报告发放
7.1 业务室按时限要求发放报告,并在锅炉底图上加盖公章。
7.2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8 总体报告存档
8.1归档材料
8.1.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8.1.2鉴定报告
8.1.3鉴定评审记录
8.1.4锅炉设计文件(图纸)
8.1.5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8.1.6送达回证
8.1.7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8.2工作时限:即时
9 业务流程
TS-XK-14 锅炉设计文件许可 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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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 | 见附录B.1 |
10.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 见附录B.2 |
10.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 见附录B.3 |
1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 见附录B.4 |
11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