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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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