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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属于本年度已缴纳税额吗?
很多企业都有类似疑问:补缴的税款到底能不能计入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还是说一旦出错,就必须重复缴纳两次呢?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更正申报时,会发现“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栏是不能修改的,但是完成更正申报后,系统会自动剔除企业已经缴纳过的税款。
税款所属期和纳税申报期不是一个概念
税款所属期: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需要缴纳税款的产品收入的发生月份或者发生年度。
纳税申报期:指的是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的申报纳税时间。
如果是按月申报的企业,税款所属期一般是纳税申报期的前一个月。
所有的补缴都会产生滞纳金吗?
根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那么,是不是我们补缴什么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呢?并非如此。常见的增值税,一旦补缴,确实需要缴纳滞纳金;但是增值税的附加税,比如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企业是补缴这些附加税,是不是都必须缴纳滞纳金呢?
我们需要明确,只有没有按时缴纳税金,才会产生滞纳金。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税金,所以会产生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属于税金,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滞纳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