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320

2022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2022年相关社保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考虑到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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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2022年相关社保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2022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沿用202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每月不低于23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不低于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不低于59元/小时。

  1、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2)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2、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3、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5、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7、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2年4月1日)

  单位:元

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
北京2320   25.3   
天津2180   22.6   
河北190017901680158019181716
山西188017601630 19.818.517.2 
内蒙古198019101850 20.820.119.5 
辽宁191017101580142019.217.215.914.3
吉林188017601640154019181716
黑龙江186016101450 181413 
上海2590   23   
江苏228020701840 222018 
浙江228020701840 222018 
安徽165015001430134020181716
福建20301960181016602120.51917.5
江西185017301610 18.517.316.1 
山东210019001700 211917 
河南200018001600 19.617.615.6 
湖北201018001650152019.51816.515
湖南193017401550 191715 
广东230019001720162022.218.11716.1
其中:深圳2360   22.2   
广西181015801430 17.515.314 
海南183017301680 16.315.414.9 
重庆21002000  2120  
四川210019701870 222120 
贵州179016701570 18.617.516.5 
云南167015001350 151413 
西藏1850   18   
陕西195018501750 191817 
甘肃18201770172016701918.417.917.4
青海1700   15.2   
宁夏195018401750 181716 
新疆1900170016201540191716.215.4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2年4月1日。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