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税务注销清税详解?

  继续深化“管理服务发布”,进一步优化业务环境。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以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税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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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深化“管理服务发布”,进一步优化业务环境。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以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税务相关问题。今天,编辑总结了目前确认处理企业税注销清算的7种情况,供纳税人在处理企业税注销清算时选择使用参考。快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两种情形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简化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无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点击“注销申报”完成当期(含本月)申报,再办理注销登记。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

五种情形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办理简易注销无需提供清税证明。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要求,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存在涉税疑点的提供《鉴证报告》不再进行注销清税

  “三证合一”后,对于税务机关认定存在涉税疑点的企业,申报清税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出具《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企业办理注销清税申请时,附送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并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据,用以取得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在办理注销清税申请时,应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即应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近3年国、地两税征管的各项税费进行全部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终止简易注销企业达条件,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简化企业税务注销流程,将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改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大幅减少注销登记材料,只需提供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公告时间由45天压至20天。允许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达到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七种情形中止办理时限

  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即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纳税调整、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规定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有上述税务违法行为的,要先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再视情予以办理注销清税证明。

苏州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6号),明确了企业注销登记的相关具体事宜。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