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相关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更新日期:1天前

文章正文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受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或取得相关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件原件各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公司章程电子件,原件1份。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住所使用证明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电子件,原件1份。

  四、办理流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五、注意事项

  1、办理营业执照具体位置 对应的每个政务服务大厅

  ​2、办理营业执照是否收取费用? 免费

  3、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委托办理?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