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水利水电三级资质办理的两种审批方式如下:
一、审批制申请
现阶段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有两种方式:审批制申请和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制审核是传统申请方法,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早已适用网络平台申请,以下是审批制的申请步骤:
1.进到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在菜单中单击“法人代表服务项目”;
2.在类别中点一下“按单位”,寻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点一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定”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定”(不一样网址称呼可能有所不同);
4.依据提示信息提交原材料并提交有关信息就可以递交申请;
5.等候有关部门审核,根据公示后可在服务平台领到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还可以登陆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在搜索栏键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关键字,挑选初次申请或企业需办理的业务选择项,还可以进到申请网页页面。
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资质证书改革后新推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方法,现阶段仅仅在局部地区实施,在申请前可以先资询本地住建部门或资质代理。以下是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步骤:
1.登陆本地住建平台,点一下“网上办事”;
2.在搜索框中键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寻找需办理相关资质业务流程;
3.依据提示信息填好申请信息内容并提交材料证明,结束后系统将一键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随后签定、提交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4.住建部门融合公司递交的申请原材料,在四库一平台与当地管理平台进行相应的信息内容核查后,明确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公示;
5.根据公示后公司可在服务平台领到期限为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水利水电三级资质办理需要的资料:
建筑资质的办理要根据建设部159号规定,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详细资料清单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
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
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9、企业设备证明(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2、设备台帐,3、仪器清单);
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
3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
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
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
42、遗失声明;
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6、工法的认定文件;
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48、******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9、主编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新合并报表;
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主要荣誉证书;
水利水电三级资质办理申请流程
1、准备企业资格材料
申请建筑资质最基础的便是企业的营业资格,也就是营业执照。将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扫描上传建委,才能够开始申请流程。
2、保证人员配置的数量及相关证书
建筑资质的申请,一定要保证公司专业人员数量及资格证书符合要求。人员要求一般为:注册建造师、建造师5人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15人及以上(其中包含质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要求有技工证书。
3、为相关人员缴纳保险并上报
在确定公司所配备人员及证书符合标准后,需为这些员工缴纳至少3个月的保险,并上传至保险服务系统备案。
4、将所需材料进行上报并打印盖章
将申请的所有材料扫描上传后,打印出相应的纸质材料,并逐一盖章确认。
5、将纸质材料进行上报审核
将所有盖章后的纸质材料进行最后的审查及装订,并上报给建委进行所有材料的审核。
6、审核通过后确认并领取资格证书
材料上交后通常经过20个工作日左右,会接到审核结果的通知,申报公司在进行确认后即可领取建筑资格证书。
水利水电三级资质办理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扩展阅读: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施工企业资质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施工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1 |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 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不分行业,不分等级 | |
2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4 |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5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6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7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8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9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0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1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2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3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专业承包资质 | 1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2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
4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
5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6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7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
8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通用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
9 |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 | |||
10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11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
12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3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14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
15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
16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7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8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设甲、乙两级 | ||
19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 |||
20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 |||
21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
22 |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23 |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 |||
24 |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设甲、乙两级 | ||
25 |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 |||
26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 |||
27 |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28 |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 |||
29 |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 |||
30 |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 |||
31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32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
33 |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
34 |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5 | 核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6 |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 1 | 不分等级 | 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综合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删去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三)将第七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综合资质;
“(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将第四款中的“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修改为“其中,涉及铁路、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八条规定外的专业甲级资质;
“(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外的专业乙级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予以办理。”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十一)删去附件1、2。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应专业设计业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三)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二)除第八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三)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四)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
“(二)除第九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中的“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
(十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