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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1、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经计入进项税额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即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时,已经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以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需要与转用当期转出,即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原不得抵扣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等,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原不得抵扣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使用用途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需要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调整固定资产等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