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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是投标单位在确定其投标总价后,根据招标文件付款等条件,调整报价中部分清单报价(有的调高、有的调低)的行为,是相对于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近年来,招标文件经常会出现如下条款要求:禁止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清单综合单价有畸高项,建设单位有权予以调至市场合理价格,但出现低价不予调整。
从专业角度看,上述条款有失公允,且易引起造价失控。不平衡报价是投标单位惯用的一种报价策略,在不改变投标总价前提下,提高竞争能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对此,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清单单价高则调低,低则不调,是建设单位的一种投资控制手段,也是一种单方约束性条款。表面上看对自己有利,实则不然,此项风险全部转嫁对方,会引起投标单位千方百计钻空子,滋长投机情绪,缺乏投资控制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对报价低的分项寻找机会“替代补偿”,如采取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等方法来弥补损失,减少开支。再者,由于加大报价风险,势必投标报价考虑过多风险系数,如未出现风险情况,承包商将会取得超额利润,造成损失浪费。
综上,招标单位应理性分配报价风险,在不违反有关规定前提下,尽量形成双方对等条款,提高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另外也可以从源头,即合理分配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对评标过程加以控制,加大评审力度,促使评标专家对影响造价较大的清单项重点对待,对报价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低于成本价的应予以废标)按标准予以扣分,削弱其竞争力,使其最终降低或失去中标机会。这样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也是一种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控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