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将受到相关处罚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六种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